车辆“解除抵押”业务,“解押”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如何办理?在哪里办理?
一、相关规定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二、携带资料
01个人车辆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
☑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 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 抵押权人出具的委托书(加盖抵押权方单位公章)
02单位车辆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 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 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 抵押权人出具的委托书(加盖抵押权方单位公章)
03注意事项
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类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原件。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业务流程
01提交资料
前往办事大厅审核资料、取号。
02审核受理
工作人员对资料核查、受理。
03业务办结
工作人员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办结。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 汽车站进站口车管所
咨询电话:15007459083
☑ 行政中心四号楼车管所大厅
咨询电话:0745-6237577
六、温馨提示
需要代办的申请人,可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无需再出具纸质委托书。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交通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3日
责编: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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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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