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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治破局,用实践回应质疑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热点聚焦
阅读:1060
2025-04-14 11:42:37

作者  胡勇平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在舆论场引发了耐人寻味的反差。律师群体欢呼迎来 “法治春天”,而部分企业家却保持着谨慎观望的态度。这种不同群体间的反应差异,深刻折射出中国法治进程的内在逻辑 —— 当权利长期缺失,权利主体往往会形成习惯性沉默;而法律工作者则始终坚守对规则重构价值的追求。那些对这部法律提出批评的人,内心深处其实是怀着 “盼法治又怕法治不彰” 的矛盾心理。但回望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不过每一部良法的诞生,都是法治理想征程上坚实的一步。当企业家开始依据法律条款与政府部门平等谈判,当律师运用该法撰写专业法律意见书,当法院援引这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这些看似细微的改变,正在潜移默化地重塑中国经济的发展基因。《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价值,不在于瞬间消除所有不公,而在于为民营经济撑起一把 “制度之伞”。至于伞下的企业能否真正走出风雨,既要看这把伞的坚固程度,更取决于撑伞者守护法治的决心与勇气。

一、民企的 “冷感”:法治觉醒的必经之路

有人质疑 “民企对这部法律毫无感觉”,但这种观点忽略了法律发挥作用的客观规律 —— 法律从来都不是立竿见影的工具。企业家们期望通过法律 “预防风险”,而这一诉求的实现,本质上需要稳定、确定的法治框架作为支撑。如果将法律简单等同于 “事后补救的手段”,无异于把民营企业置于 “被动应对” 的弱势地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将 “平等市场主体地位” 从政策层面的口号,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定权利,为企业家们打造了一面主动防御风险的制度盾牌。

二、违法主体究竟是谁?法律早已锁定权力边界

面对 “谁会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 的诘问,答案其实早已写进法律条文之中。法律第七章第 58 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活动”;第 82 条要求建立 “首违不罚清单”,严格约束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关于政府拖欠账款超 60 日需支付利息的条款,更是直击权力违约的沉疴痼疾。这些法律条文所针对的违法主体,正是那些可能滥用权力的公权部门。所谓 “民企没有违反这部法律的资格”,恰恰印证了立法者的清醒认知:民营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从来不是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是权力的不当干预。将法律的锋芒对准问题根源,正是这部法律进步性的有力体现。

三、执行难题如何破解?制度创新比 “理想化震慑” 更关键

有人以 “区长撤职仅是行政处理” 为例,断言这部法律缺乏震慑力,但这种观点忽视了法治转型的渐进性特征。

(一)从 “无法可依” 到 “有法可依” 的历史性跨越

过去,民营企业在遭遇权力侵害时,常常陷入 “投诉无门、举证艰难” 的困境。如今,《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系统构建了民营企业的权利清单:政府违约需支付利息,让企业 “讨债” 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使 “突击罚款” 失去生存空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则让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 “玻璃门” 变得透明。这些制度突破,为企业家们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维权工具。

(二)执行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  第七章规定的季度审计付款制度,形成了常态化的监督机制;

•  明确民营企业可通过行政诉讼通道起诉违约机关,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  第 91 条提出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将法律执行情况与官员考核直接挂钩。

这些执行机制虽然仍需进一步优化,但已经为 “纸面权利” 转化为实际权益搭建了制度轨道。

四、维权路径是否清晰?法治信仰需要多方共同践行

有人追问 “企业权益受损时该找谁维权”,这一疑问的本质,是对法治信心的叩问。然而,法律的生命力既源于科学的制度设计,也离不开实践中的积极运用:

(一)法律已明确维权路径

企业可依据第 75 条向监察机关举报,通过第 76 条提起行政诉讼,还能根据第 77 条申请国家赔偿。

(二)典型案例正在打破困局

深圳某科技企业依据该法成功追回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并获得相应利息赔偿;江苏某餐饮企业也通过 “首违不罚” 条款,免受不当处罚。这些生动的实践充分证明:法律的威慑力不仅取决于条文的刚性,更依赖于使用者维护权益的决心。如果企业因担心 “打击报复” 而放弃依法维权,实则是对侵权行为的变相纵容。

五、走出 “法治万能论” 的认知误区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并非包治百病的万能良药。地方保护主义、执法消极懈怠、司法地方化等深层次问题,仍需通过持续深化体制改革逐步解决。但如果仅仅因为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就否定这部法律的立法价值,无疑是因噎废食的短视之举。回顾中国法治进程,向来遵循 “立法先行、实践跟进” 的发展模式:

•  2007 年《物权法》颁布时,也曾面临 “私有财产保护能否真正落实” 的质疑,然而十多年过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产权意识已深入人心;

•  2018 年《监察法》出台时,舆论同样担忧 “权力制约机制会流于形式”,但如今监察全覆盖已成为常态。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首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庄严宣告 “民营经济权利不容侵犯”。这不仅是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宣言,更昭示着中国法治建设迈向新阶段的坚定决心,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责编:夏纹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