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帮忙运输野生动物也算违法吗?”罗某某与谢某某用惨痛教训给出答案:不仅违法,还可能承担刑民双重责任。
2022年起,汉寿县百禄桥镇的罗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长期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斑鸠、野兔、野鸭等野生动物,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买家,将猎物销往汉寿、沅江、益阳、长沙等地,非法获利 22393 元。2023年2月7日,罗某某安排谢某某运送3只鹰类、1只野鸭和1只野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警方在其住所查获 113 只野生动物,经鉴定,其中3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09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省重点保护动物。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定: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处罚金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谢某某因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此外,二人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经专业评估,野生动物生态损害价值共计76240 元,两人已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任何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现代执法技术已实现“从捕到卖”全链条打击,无论是线上交易、隐蔽运输还是“暗语”沟通,均难逃法律监管。本案中的当事人不仅承担了刑事责任,还需履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违法成本远高于收益。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若发现非法交易、非法捕抓等侵害野生动物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
责编:夏纹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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