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融媒4月10日讯(通讯员:郭勋桃)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的二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黄某花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0日,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人员在西洞庭酉港镇牛角尖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花在该水域利用1艘木质船只采取徒手摸鱼方式进行捕捞,靠岸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当事人黄某花利用事先沉水的1艘木质渔船,前往外河浅滩沟采取手摸的方式进行捕鱼,捕获鲤鱼、小杂鱼等渔获物,经称重共计16.15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黄某花在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黄某花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4月9日作出没收渔获物16.15千克(无害化处理)、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0日,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人员在坡头镇巡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正在太平村11组防汛抗旱渠水域中使用背包式电鱼机进行捕捞,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电鱼设备1台套、渔获物鲤鱼11尾,经称重共计7.15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王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王某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4月9日作出没收渔获物7.15千克、罚款人民币21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 黄学丽
二审 刘晓燕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刘晓燕
来源: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