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融媒3月19日讯(通讯员:廖 丹)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薛某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0日19时41分许,驾驶人薛某伟驾驶湘JXF**8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芙蓉路的菱湖路路口至辰阳路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3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 薛某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熊某成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6日21时4分许,驾驶人熊某成驾驶湘JHJ**8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迎宾路的辰阳路路口至南湖路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33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 熊某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蔡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0日19时57分许,驾驶人蔡某驾驶鲁B52**H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芙蓉路的菱湖路路口至辰阳路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3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 蔡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胡某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4日20时9分许,驾驶人胡某旺驾驶湘JJ5**P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洲口镇龙打吉村部,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9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 胡某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8日20时46分许,驾驶人吴某驾驶鄂DS2**R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洲口镇龙打吉村部,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8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 吴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李某军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0日9时34分许,驾驶人李某军驾驶湘JB0**5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156公里500米,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598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 李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陈某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 2025年2月24日11时14分许,驾驶人陈某驾驶湘HC3**9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1527公里500米(毛家滩集镇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6023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 陈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易某文驾驶货车超载 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 2025年2月20日14时19分许,驾驶人易某文驾驶湘J39**8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152公里500米,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677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 易某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戴某友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 2025年2月18日10时36分许,驾驶人戴某友驾驶湘J38**0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1516公里200米(太子庙集镇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564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 戴某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张某驾驶货车超载 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 】2025年2月23日12时58分许,驾驶人张某驾驶湘JB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国道3191516公里200米(太子庙集镇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4491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 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一审 伍 宏
二审 刘晓燕
三审 张智峰
责编:伍 宏
来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