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乡亲们千万别挖山上的野生兰花,那些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挖走了是会被判刑的,我是再也不敢啦。”近日,在凤凰县筸子坪镇,违法行为人龙某某现身说法。
去年上半年,龙某某在吉首市乾州农贸市场售卖野生兰花时,被巡查的吉首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龙某某擅自采挖当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春兰、蕙兰、多花兰等珍稀品种,由于采取"随挖随卖"方式,具体盗挖数难以精确统计,但其种植在家中花圃、售卖摊位及流向花店的978株野生兰花已全部追回。
去年10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龙某某提起诉讼,龙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认为龙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民事责任。鉴于其家庭条件较困难,遂要求其以劳务代偿免费护林3个月的形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经检察干警释法说理,龙某某自愿担任法治宣传员,以案为鉴,义务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治宣传。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兰,取之有道。很多人以为,生长在山里的野生兰花,可以随意采摘。但检察官提醒,私采野生兰花会构成刑事犯罪。
自2021年9月7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施行以来,兔耳兰以外的所有兰科兰属野生兰花均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不论出自自行观赏还是其他任何目的,严禁非法采挖、破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一旦危害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1株以上,或二级保护野生兰花2株以上,即构成犯罪,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若危害更为严重,如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5株以上,或二级保护野生兰花10株以上,则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检察机关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
责编:夏纹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