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2月27日讯(通讯员 唐莉 谢芳 夏纹文)元宵后,小仪(化名)迎来了复学后的第二个学期。正月,寒意正浓,小仪穿上养外祖母杨某英给她新买的羽绒服,走进校园开启新的学习生活。
被收养了17年的小仪即将成年,对失而复得的校园生活格外珍惜,“在学校跟老师和同学相处融洽,对学到的课业知识很感兴趣。”
2014年,小仪的养父母因为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双方共同抚养小仪至18岁。2023年2月,养母却患病长期住院,小仪不得已办理休学手续以照顾母亲,同年9月母亲病逝,小仪则跟随杨某英一起生活。
养父得知小仪养母病故,无法与他共同承担抚养义务,以长期未与小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基础为由,多次拒绝提供抚养费,小仪丧失了经济来源,陷入辍学和生活难以为继的窘况。
看到小仪小小年纪无人监护,杨某英产生了为她变更监护人的想法。咨询司法援助中心后,杨某英来到祁阳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供支持起诉帮助。
2024年6月2日,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英变更监护权案进行受理。“被监护人养母去世、生父母不明,养父作为其唯一监护人,不切实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宜再担任其监护人。”承办检察官对案件阐述道。
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核实,在充分考虑小仪本人的意愿后,认为小仪的养外祖母杨某英具有抚养能力,且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亲密抚养事实,符合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更加有利于保护小仪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利。2024年6月4日,祁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杨某英的变更监护人诉求。
2024年7月4日,经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其养父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杨某英为小仪的监护人。
案审终结,检察行动却不止于此。案后,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络,帮助小仪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促成养父与小仪诉讼和解,养父一次性支付小仪18岁之前的抚养费4.16万元。
同时,检察机关与学校积极沟通复学事宜,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小仪纳入特困生群体,享受部分减免政策。出于本人意愿和就业需要,协调学校帮助小仪变更所学专业。检察机关还主动与关工委,启动关怀计划,每年给予小仪一定的关怀救助金,彻底解决了小仪的生存难题。
借鉴本案的成功经验,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零陵区、东安县等多个基层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支持起诉10件,更多监护缺位的未成年人有了家的港湾。
责编:夏纹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