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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检察院“零口供”起诉一诈骗犯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要闻
阅读:5308
2025-02-21 15:24:2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21日讯(通讯员 陈斌 曹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怎么办?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诈骗案给出了答案。

近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零口供”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吕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1年10月,刑满释放后重获自由的吕某某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他竟干起诈骗勾当谋取不义之财。吕某某利用在服刑时了解到狱友谭某某的家庭情况,冒充监狱工作人员,找到谭某某家属,声称可以帮助谭某某办理减刑、假释,但需缴纳保证金。谭某某家属得知可以让谭某某早些从监狱中出来,便义无反顾地相信了吕某某,并将所谓“保证金”交给了吕某某。吕某某离开后,谭某某家属愈发感觉被骗了,追踪吕某某无果后遂报警。

2024年8月,吕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吕某某对其诈骗行为拒不认罪,辩称自己从未去过谭某某家所在地。为打破僵局,承办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现场勘验、查阅监控、询问证人等方式构建了间接闭环证据链,击破了吕某某的谎言逻辑,核实了其违法犯罪事实,并最终以“零口供”对吕某某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吕某某拒不认罪不退赃,且属累犯,建议从重量刑获法院采纳。

【检察官提醒】 “司法公正不容交易,法律红线不容触碰!”近年来,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违法诈骗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身穿“制服”或手持“工作证”“红头文件”,伪装程度很高,让受害人短时间内难以辨别真假。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理由向老百姓谋取不当利益,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均需依法公开审理,不存在所谓“内部渠道”,不要心存侥幸,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如果遭遇索要“手续费”“关系费”,请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受骗。

责编:李艳菊

一审:李艳菊

二审:曹向阳

三审:楚娟

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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