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5-36003
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统一、规范全省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
0.7
%
。
二、提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
1200
元。
(二)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
4000
元;难产(含剖宫产)
6000
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三)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
2
个月终止妊娠的
500
元;怀孕满
2
个月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
800
元;怀孕满
4
个月未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
1600
元;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
2000
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三、
其他事项
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
一站式
”
结算,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本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2月11日印发)
责编:文婷
来源:湘医保
湖南日报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