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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助32名农民工安“薪”过年!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古丈县
阅读:11747
2025-01-24 11:40:57

新湖南客户端1月24日讯(通讯员 危慕荣 彭霏莹)“感谢法院帮我们拿到了工资,这下可以安心过个好年了,真是太感谢了!”

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批拖欠农民工薪资纠纷,帮助32名农民工拿到了336715元劳务费。1月23日,3名农民工代表受委托将一面印着“高效调解促和谐,司法为民暖人心”的牌匾送至法院,以表达感激之情。

【基本案情】

2021年,湖南某建设公司中标古丈县某建设项目。后经湖南某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某协调,案外人鲁某通过借用怀化某劳务公司的资质,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接该项目,鲁某将该项目交给案外人向某,向某又将项目交给杨某最终承接。经杨某安排,张某等32人进入案涉项目工地从事木工、钢筋工等工作。工程结束后,张某等32名农民工尚有336715元劳务费未结清,多次维权无果,遂诉至古丈县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后,立案庭考虑到案件涉及的群体特殊,又临近春节,遂开启绿色通道,迅速将该系列案转至立案庭速裁团队承办。“不是我们公司不给钱,而是32名农民工不是由公司直接雇佣,我们不是实际施工单位,对这些农民工工资不清楚。”被告向承办法官说道。面对被告众多,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挂靠等一系列复杂情况,最后到底由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反复研判案情,分析争议焦点并制定化解方案,希望能够通过诉前调解快速化解纠纷。随后,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时,承办法官秉持法、理、情相结合的原则,加班加点与多名被告进行沟通调解。经过多次的零距离释法、面对面沟通、背对背调解,积极协调,终于促成双方就给付拖欠工资金额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湖南某建设公司承诺在2025年1月15日之前付清32人劳务费。付款到期后,调解法官主动与被告联系,协助双方进行具体的付款手续。2025年1月20日,32名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至此,该系列案件得到了彻底解决。

【法官说法】

1、农民工能否要求专业承包企业对其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指出“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认定该专业承包企业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实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形下,农民工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主张劳务费,此规定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哪种提供劳务者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权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般应适用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分包公司或包工头雇佣提供劳务人员时,如该人员系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且在涉案工程中为最末端的劳动者,那么可以认定其身份系农民工,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相关权利。

时近岁末年初,欠薪讨薪的纠纷多发易发,及时、妥善解决好涉农民工讨薪的纠纷,对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接下来,古丈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持续畅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农民工的诉累,切实化解农民工的“薪”愁。


责编:王紫茜

一审:王紫茜

二审:张雨

三审:陈真

来源:古丈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