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湖南日报新媒体

打开
高警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对4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鼎城
阅读:1605
2024-12-31 09:09:30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我大队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1.  蒋厚清(身份证号码342523********4351), 2023年06月10日因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你实施的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条,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的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42900055930。

2.  徐学华 身份证号码430822********6735), 2023年6月27日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你实施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你实施的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42900055960。

3. 方翔 (身份证号码430703********0035) 2023年10月02日因实施“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 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你实施的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八十二条 第四项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条第八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条 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记9分,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42900055950。

4.张建 (身份证370902********1815) 2024年08月30日因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 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你实施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条 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记9分,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42900055940。

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同时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湖南省各高速交警大队或者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交管12123”手机平台(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

2024年12月31日

责编:赵诗雅

来源:高警局常德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