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家住湘潭县花石镇的施某无意间发现了一栋无人居住的房屋,在贪婪的驱使下,多次潜入该栋房屋,将里面价值1760元的物品洗劫一空。
为尽快变现盗窃物品,施某找到了当地小有名气的废品收购商胡某。胡某明知施某提供的物品来路不正,但仍然以590元低价收购上述物品,并将被盗物品转手后获利475元。
然而,户主很快便发现了自家财物被盗,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施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日,并于今年6月13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审查施某的盗窃行为后,考虑到施某所盗窃财物价值不足2000元,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后,发现了胡某收购赃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根据检察建议,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500元,胡某最终为自己的销赃行为付出了代价。
检察官提醒
盗窃和销赃都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身处何种境地,都要坚守法律的底线;无论面对何种诱惑,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因为,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法律的阳光下,每一个行为都将受到公正的评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责编:夏纹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