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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意外相撞致残,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要闻
阅读:5703
2024-12-02 11:14:4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日讯(通讯员 赖识宇)学生在学校意外相撞,其中一名学生因此致残。学校调解未果后,受伤学生将学校和另两名学生诉至法院,各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被告李某、邓某均系永兴县某学校学生。某日早晨学校的早自习预备铃响后,李某、邓某手持扫帚前往公共区域打扫卫生,在路过谢某教室门口时,恰逢谢某从教室内出来,谢某与走在前端的李某相撞而摔倒在走廊外墙。李某、邓某询问谢某伤势情况并对其进行搀扶,之后谢某自行回到教室,李某、邓某继续前往公共区域打扫卫生。待谢某回到家中后,其家长发现谢某受伤,遂与学校老师联系并送医治疗,后谢某被鉴定为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学校组织各方调解,未果,谢某遂将学校、李某、邓某及其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余元。

审理情况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的定性,谢某和李某相撞是存在过错的侵权行为还是意外事件?

对于学校而言,学校曾向学生发放《新生入学教育读本》宣传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班会,已尽教育职责。再者事发突然,从李某、邓某进入监控视频至与谢某发生碰撞,前后仅5、6秒,学校也无法第一时间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事故发生的前兆,因此学校不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对于三名学生而言,事发时正处于早自习预备学习时间,学校走廊上本不应该出现学生走动,三人均无法预料到该此时会与他人相撞,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损害结果也不是三人积极追求或放任行为导致。综上,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虽然李某对谢某的损害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损害后果与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鉴于谢某从教室行至走廊(空间发生了转换),其注意义务应高于在无视线遮挡的走廊活动的李某,法院酌情认定李某的监护人承担27 000 元。邓某因未与谢某发生肢体接触,与谢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责任。

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郴州中院,郴州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学校发生事故时,不能一味地将责任归咎于学校,而应当全面审查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通过发放安全教育资料、组织安全教育班会等方式,已经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此外,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因此,该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对学校管理职责的合理审查和判断,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提醒相关部门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时,要客观公正地评估学校的责任。同时,也提醒学校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要继续加强安全教育,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编:王江林

一审:王江林

二审:曹和平

三审:邓信开

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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