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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生子属重大过错 法院支持精神索赔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社会新闻
阅读:1675
2024-11-26 11:28:30
人们因爱情步入婚姻
进而组建家庭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
其和睦幸福对于社会稳定有着 重大影响
常年外出务工的妻子
却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子?
离婚能否主张精神赔偿?
法院能否支持?
今天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新化法院速裁团队审理的

这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3年, 王某(原告,女)与陈某(被告,男)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后王某外出务工。 王某外出务工期间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并生有一子。 今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婚内与他人生育一子是导致王某与陈某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王某具有重大过错。王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道德规范,既伤害陈某的个人感情,又损害双方的婚姻关系,使陈某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王某作为过错方,其应向陈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后经法院调解,王某与陈某自愿离婚,王某向陈某支付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由王某承担双方共同小孩的抚养费用。

法官提醒


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 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情感关系。 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该制度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双重功能。 一方面,是对漠视配偶权益、破坏夫妻关系、违背婚姻忠实义务行为的惩戒和制裁。 另一方面,对他人也有一定的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以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弘扬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责编:曾振科

一审:罗忠

二审:段跃新

三审:曹庆华

来源:新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