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谷某在桑植县城经营一家小超市,做点烟酒小买卖。某日深夜,手里拿着20多条香烟的岳某(已判刑)来到谷某所经营的小卖部门前,试图将盗窃来的香烟变现。由于收购价格低,利润空间大,经不住诱惑的谷某便以总价6800元收购岳某手中的香烟,再放到自己经营的店铺里进行零包贩卖,从而获利上千元。尝到“甜头”后的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之后的半年时间里,岳某将盗窃得来的1400余条香烟全部贩卖给谷某,在此过程中,谷某明知岳某所得香烟来路不明,仍先后向其收购香烟25次,收购金额累计34万余元,从中获利数万元。
“我愿意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希望司法机关对我宽大处理。”案发后,谷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从其家中搜查出尚未出售的香烟255条。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于2024年10月8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8日,谷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而谷某从非法渠道收购香烟,不仅违反了烟草专卖法规,也触犯了刑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我们呼吁广大店主,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面对来源可疑、价格异常低廉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商品,要保持警惕,不要贪图利益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或者销售赃物的“工具”,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法律,面临刑事处罚。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正义、法治的市场环境。
责编:夏纹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