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去年12月6日6时许,王某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情形下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至某路段,与同向在前的行人李某、夏某发生刮撞,造成李某轻伤一级、夏某轻伤二级。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到案后提供了其病历,称其多次因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史入院治疗。本次案发后,也曾因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入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起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酒精依赖综合征。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检察官说法: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精神病患者而言,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可能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编:伍品倩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