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0日讯(通讯员 刘晶)“刘法官,我现在把空调款一次性付清,你们把封条撤掉吧。”近期,永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查封被执行人刘某的房产,成功促使其在三日内主动履行义务、一次性结清货款,案件顺利执结。
史某是当地家电经销商,刘某于2023年8月从史某店里购买空调四台,共计13600元,并承诺2023年8月20日支付全部金额。然而,刘某以没钱为由未按期支付,双方经协商将支付日期推迟至8月30日,后史某多次催讨未还,无奈诉至法院。经永兴县法院依法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自2024年7月起,每月16日前支付史某2500元,直至货款付清。调解生效后,刘某仅支付了1600元后便未再付款,史某遂向永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永兴县法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电话催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刘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怠于履行。
2024年9月24日,经核实情况, 办案干警前往洋塘乡,依法查封了刘某位于该乡的一处房产。这一果断措施迅速产生了效果,刘某在感受到法律威严和舆论压力后,于9月27日主动委托亲属至史某店里,将剩余货款一次性结清,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从采取查封措施到刘某主动还款,整个过程不到3天时间,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申请人史某在收到执行款后,激动不已地对永兴县法院的执行工作及执行干警的努力表示了高度肯定和感谢。
在此次执行案件中,通过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这一强制措施,不仅给被执行人带来了紧迫感,还借助周边群众的舆论压力,促使其及时主动履行义务。这一案件的成功执结不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永兴县法院在推进案件执行中的决心和能力。最后,也提醒广大被执行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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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