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处罚!行刑反向衔接消除追责“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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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11:25:30
新湖南客户端9月3日讯 (通讯员 袁鑫宇 夏纹文)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醉驾不起诉案件依法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以消除“不刑不罚、应罚未罚”追责盲区。
今年2月,何某饮酒后驾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行驶,在路口处与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检测出何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66mg/100ml。经交警认定,何某醉酒后驾车行经路口时未认真观察周围车辆动态,唐某驾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公安机关对何某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后移送至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何某犯罪情节轻微,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对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就此结束呢?何某在不起诉后是否可以高枕无忧呢?唐某是否可以因对方醉酒而无需担责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醉酒驾驶作出不起诉后,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关罚则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何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同时,对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同步监督,建议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追究唐某的行政责任。最终,何某与唐某分别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两千元和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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