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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只因被人评价“怂” 汉寿一男子砍伤他人被公诉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市州动态
阅读:14355
2024-08-27 09:09:04

案情回顾

男子偶然听到别人说自己“怂”,为了挣面子竟持刀伤人,因一时冲动再次身陷囹圄。近日,经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汉寿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

孙某曾因违法、犯罪行为,先后多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今年3月20日下午4时许,张某的朋友在道路上替人倒车时,恰遇孙某经过现场,孙某觉得其操作不当,出言讥讽,双方随后发生口角。张某得知后赶往现场劝解,见孙某蛮不讲理便报了警,双方经民警调解后和解。

当晚8时,张某在茶馆打牌时想到孙某当日行为前倨后恭,一见到民警便判若两人,心中鄙夷,遂当着茶馆内众人面说孙某为人外强中干,一到派出所就怂了。谁知,此时孙某恰好来到茶馆,听到张某嘲讽自己,认为受了侮辱,决定实施报复。孙某在附近菜市场找到一把剁肉砍刀后返回茶馆,持刀砍伤了张某。在场众人上前劝阻,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

当晚,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孙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责编:夏纹文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