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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投资入伙需谨慎,小心一夜暴“负”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市州动态
阅读:6207
2024-08-22 10:21:29

案情回顾:

在某日用品公司车间上班10年的龙某某,为牟取钱财,便对侄子吴某某谎称自己在公司承包一车间,有很多订单,只需一人出一半钱购买原材料,卖出后的利润便可五五分成。吴某某因为没钱,便介绍朋友李某某入伙,李某某觉得是朋友舅舅,又有钱赚,便答应合作。

今年2月底,龙某某与李某某约定,由龙某某在外面接订单,再由两人共同出钱购买原材料。

“我接到了一笔20多万的订单。”3月的一天,龙某某联系李某某,将其伪造的20多万元的订单截图发给李某某,李某某有点犹豫想去车间核实一下,便只转了10万元给龙某某。

为了打消李某某的疑虑,3月中旬,龙某某利用在车间工作10年,跟领导熟悉的优势,把吴某某和李某某带去车间,将厂里真实的订单给他们看,还将两人介绍到车间上班,且特意对他们说,在外私接订单的事情,不能告诉老板,不然会收取税款,两人对此深信不疑。

三个月内,龙某某陆续谎称有订单,临到分红的时候,龙某某又伪造了一笔40多万元的新品订单,并谎称过几天可以分到50多万元的分红,李某某便又向其转了20余万元。

不久,李某某联系龙某某询问分红的事情,龙某某却一直找借口推脱。没拿到钱的李某某觉得不对劲,便找到车间老板,得知龙某某只是普通员工,回头想找龙某某要钱时,才发现他已经逃跑了。

经查,今年3月至7月期间,龙某某虚构日用品订单和身份,共骗取李某某78万余元,全部用于买车和个人消费。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日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龙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投资经营需谨慎,不劳而获不可取,核实信息有必要。对于不法分子以合伙投资、坐等收益等幌子实施的诈骗行为,更要擦亮双眼,提高反诈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他人,以免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编:伍品倩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