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吴某某是一名“瘾君子”,曾因两次吸毒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但始终不思悔改。
今年3月,吴某某从朋友覃某某(另案处理)的租房中得到一包约15克的“底粉”(一种毒品掺杂物),误以为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向李某某、王某某等多人高价贩卖,非法获利2.1万余元。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吴某某、李某某处查获的“底粉”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未检出毒品成分,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贩卖“假毒品”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毒品进行贩卖牟利的,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二是行为人知道是假毒品,以假充真而进行贩卖牟利的,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论是何种情况,贩卖假毒品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还可能引发真毒品的滥用问题。禁毒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并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责编:伍品倩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