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9日讯(通讯员 周丽文)近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永兴县农业农村局就唐某宏、谭某松、欧某典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生态环境与渔业资源遭受破坏一案组织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唐某宏、谭某松、欧某典等赔偿义务人当场缴纳赔偿金。
磋商会上,永兴县农业农村局对案件情况、生态赔偿标准及鉴定评估意见进行了说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进行全面陈述,并对赔偿范围、措施、内容进行深入沟通,作出积极回应和真诚表态。永兴县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根据磋商情况提出了意见,并告诫赔偿义务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除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追究外,还需进行民事赔偿。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了反省,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随后,权责双方就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当场缴纳了赔偿金。
此次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召开磋商会,警示教育了涉案当事人,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下一步,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充分利用诉前程序,积极探索相关机制,切实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建设绿色生态永兴贡献检察力量。
普法小贴士:
01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4条,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0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赔什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5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8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03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23条、24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责编: 何文静
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