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今年6月2日,津市市民胡先生被刘先生家饲养的犬只咬伤脚踝,被咬后立即赶往医院,共计花费医药费2400元。此后,胡先生多次找刘先生协商医药费事宜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向津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并诉至法院请求刘先生赔偿医药费。
承办检察官在了解具体案情后,认为刘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现因对自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造成胡先生受伤,刘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胡先生已年满63周岁诉讼能力较弱,遂支持其起诉。因考虑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意外的偶发事件,双方均无主观恶意,法院遂组织胡先生与刘先生面对面调解,检察官参与调解并与双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了解诉求并进行释法说理,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顺利化解纠纷。
检察官提醒:
随着饲养宠物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多,部分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宠物疏于管理,导致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饲养人应依法、文明、规范饲养宠物,防范宠物损害结果发生,避免引发诉讼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责编:夏纹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