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检察:完善反向衔接线索移送 写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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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08:26:18
新湖南客户端7月12日讯 (通讯员 李颖琦 伍品倩)近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未起诉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相关部门对黄某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进行处理,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依法追究的行政责任检察意见。最终,黄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处罚款2万元。
这是蓝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一个缩影。
据悉,该院制定《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线索移送管理的规定(试行)》,充分整合各部门力量,建立起串联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线索通报和案件办理的“快速通道”,构建以行政检察为主导,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行刑反向衔接办案模式。
《规定》明确,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与刑事检察部门互通互联,及时沟通案情。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表》,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接收案件线索后,开展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被不起诉人是否已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效性、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等方面内容;同时听取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检察意见书或者决定终结审查。
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案模块上线运行以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反向衔接线索50条,立案50件,其中建议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25件52人,并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线索移送,发出检察意见书2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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