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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缓刑也是刑,且“刑”且珍惜!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市州动态
阅读:4626
2024-07-08 08:21:30

新湖南客户端7月8日讯 (通讯员 陈磊 夏纹文)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间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未报经监管部门批准有何后果?近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依法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目前陈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3年12月25日,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异地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

在社区矫正期间,陈某多次未经批准擅自跨省市外出活动,且严重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其严格按相关规定请假外出和信息化签到,并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但陈某我行我素,先后受到两次警告处罚仍不改正,不断挑战法律法规权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遂向社区矫正机构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经石门县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原审法院依法对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

缓刑本是给符合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缓刑不等于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应当在思想上强化服刑意识,在行动上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切莫心存侥幸或抵触心理,触碰法律法规“高压线”。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没有遵守上述规定会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责编:夏纹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