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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讯点击】假茅台获真“刑”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市州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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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11:05:26

新湖南客户端7月6日讯 (通讯员 徐盼盼 伍品倩)近日,由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宣判,主犯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为谋取非法利益,何某、邹某先后在株洲市和沅江市租赁的仓库内,将散装白酒灌装进茅台酒瓶,封盖贴上“贵州茅台酒”的商标,假冒贵州茅台酒予以销售。其中,何某参与制作的假贵州茅台酒销售金额达2200万元,邹某参与制作的销售金额为341万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茅台酒非其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察机关认为,何某、邹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近日,经该院对主犯何某提起公诉,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鉴于邹某参与时间较短,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情节,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相对不起诉。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该院按照行刑反向衔接的工作要求,建议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邹某依法查处。不久,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邹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责编:伍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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