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6月25日讯 (通讯员 龚洪 罗玲丽 伍品倩)“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2019年5月18日,年满61周岁的刘大丰在完成A公司安排的送货工作途中发生车祸成为植物人。刘大丰之子刘小华代其向桃源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桃源县人社局认为,刘大丰受到事故伤害时已经超过60周岁,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我父亲明明是在工作中受的伤,难道仅仅因为他超过了60岁,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刘小华不认可县人社局作出的决定。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刘小华多次诉至鼎城区人民法院,尽管一审二审均胜诉,县人社局仍以刘大丰超龄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走访了A公司的数位员工。经多方确认,刘大丰与A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系工作途中遭遇车祸。
此外,检察官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和判例,发现法律规定早已有新的变化:工伤认定不完全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条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去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向常德市人社局发出《委托咨询函》,就刘大丰是否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进行专家咨询。常德市人社局出具回复称,若刘大丰与用人单位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向桃源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为促进本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分别前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人社局、桃源县人社局、A公司走访协调,并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相关单位和人员经过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桃源县人社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至此,这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文中公司名、人名等均为化名)
责编:伍品倩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