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6月6日讯 (通讯员 周婧 张琦 蒋文娟)“多亏了检察院抗诉,不仅为我们挽回损失,还帮助公司规范经营活动、防范法律风险!”近日,拿到再审改判文书的张家界某国旅公司负责人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
2019年10月,张家界某国旅公司(下称张家界某公司)与广东某国旅东莞分公司(下称东莞某公司)进行旅游业务合作。 然而,在张家界某公司履行旅游接待义务后,东莞某公司却一直拖欠团款尾款 19500 元。
2021年7月8日,张家界某公司将东莞某公司起诉至永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以现有证据无法核实东莞某公司最终欠付的团款数额为由,驳回了张家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去年3月,张家界某公司向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办案检察官深入调查核实后发现,张家界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案涉业务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
在依法询问当事人并调取了完整的聊天记录后,承办检察官认真比对、计算案涉团队的项目及费用,发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证明张家界某公司的诉讼主张。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法定证据适用规则,结合全案证据可核算出东莞某公司最终欠付的团款数额,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东莞某公司作为广东某国旅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广东某国旅公司承担。
据此,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提请抗诉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永定区人民法院再审。
今年1月,永定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5月22日,永定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广东某国旅公司支付张家界某公司团款1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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