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河北检察微信公众号就“邯郸市肥乡区一初中生被杀案”发布情况通报: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武刚对此进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准追诉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20年追诉期限,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另一类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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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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