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湖南日报新媒体

打开
《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式施行
新湖南 • 环境要闻
2019-03-02 13:53:34
首页头条收录

东洞庭湖保护工作正式步入法治轨道。3 月 1 日起,《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式施行,开启东洞庭湖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新篇章。

《条例》共五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规划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对适用范围、资金保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市县政府、领导协调机构、综合管理机构等职责,规定了建立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联合执法。规划和保护部分,分为一般规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实验区等内容,对 3 个区实行分类保护,明确了禁止行为和有条件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的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包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事砍伐、放牧、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活动;向保护区水体和洲滩违法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以损害受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或者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方式进行植物采集;以毒杀、电击、枪杀、捕鸟粘网、滚钩、迷魂阵等方式非法狩猎或者捕捞野生动物;候鸟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捕鱼,捡拾鸟蛋、雏鸟,捣毁鸟巢,以鸣笛、轰赶方式惊吓鸟类等危及鸟类生存、繁衍;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以及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采集、出售、收购、运输、利用国家或者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条例》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对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生态移民、补偿制度、约谈制度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记者 陈丽安)

责编:姚茜琼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