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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涉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13人获刑
新湖南客户端
2019-01-25 16:23:38

新湖南客户端1月25日讯(通讯员 危心睿)今天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甲、杨某等13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王甲、杨某和王乙等10人系恶势力犯罪人员,被依法从重处罚,该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4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判处的第二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1月21日至22日庭审现场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以被告人王甲为首的恶势力为谋取、维护工程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杨某、王乙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永顺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1月21日至2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首次适用7人制合议庭,由3名员额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等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根据涉嫌罪名、犯罪事实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1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公正规范有序,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做到案件事实、意见清楚明晰。

1月21日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席

辩护人席

永顺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获取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的便利,寻求工程利益的保护伞,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原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已判刑)财物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同时,为维护工程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乙、杨某等恶势力多次阻碍他人施工,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被告人王乙、杨某纠集被告人彭某、王某清、彭某生、陈某林、吴某宇、顾某军、丰某昌以暴力方式阻碍他人施工,持械斗殴。被告人全某生、全某华因被阻碍施工伙同他人持械与被告人王乙、杨某等人斗殴,整个斗殴过程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车毁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彭某来明知杨某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使其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王乙、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王某清、彭某生、陈某林、吴某宇、顾某军、丰某昌、全某生、全某华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彭某来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公开宣判现场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根据被告人王甲、杨某、王乙等13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依法审理和公开宣判,是该院对党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的坚决贯彻落实,彰显了法院对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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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孟河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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