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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洞庭湖保护步入法治轨道
新湖南客户端
2019-01-24 19:34:23

东洞庭湖保护步入法治轨道

《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24日讯(屈艳 亚平)今天,岳阳举行《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骆岳梨宣布,《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有关专家称,《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东洞庭湖保护工作正式步入法治轨道,在全省、全国将对湿地保护法律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必将开启东洞庭湖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新篇章。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向伟雄,副市长李激扬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光荣主持会议。

《条例》由岳阳市林业局及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为起草主体,市环保、水务等部门作为起草参与单位,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18年5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条例》。同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合法性审查,批准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条例》共五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规划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总则对适用范围、资金保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协调机构、综合管理机构等职责,规定了建立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联合执法。规划和保护部分,分为一般规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实验区等内容,对3个区实行分类保护,明确了禁止行为和有条件行为。同时对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生态移民、补偿制度、约谈制度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条例》严格遵循上位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实验区垸内天然湖泊的管理,维持湖泊湿地生态功能。禁止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湿地洲滩等改变天然湖泊现状、影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活动。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或者恢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候鸟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捕鱼,拣拾鸟蛋、雏鸟,捣毁鸟巢,以鸣笛、轰赶方式惊吓鸟类等危及鸟类生存、繁衍的,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摄影:刘红艳 屈艳

责编:张脱冬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