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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国际贸易中,货物检验到底按什么标准?
新湖南 • 综合
2018-11-23 23:58:57

货物检验约定须知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隔两地,合同中所涉及的货物难以当面验收交付,大多数都经由第三方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再由进口商接收货物。在这个过程中,一旦货物发生毁损,那么货物发生毁损的原因就需得到证明。为了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避免风险和减少贸易纠纷,需要合同双方对货物的品质、检验时间、地点、人员和检验方式、检验标准等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国际货物检验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律风险提示】

风险点防范措施

风险1:货物检验标准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风险合同签订前充分沟通,制订明确、详细的品质条款和检验标准条款
风险2:在发生货物检验纠纷时,举证有难度在整个流程中注重对相关材料或证据的保留、收集,以备不时之需。
风险3:约定的索赔期限过长,加重出口商质量责任对于进口商的复验时间和地点进行合理约定,特别是易腐易生锈的物件时间尽量缩短。
风险4:约定的货物检验地点对己方不利根据货物的储存特点,易损程度及航运安全系数等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检验地。
风险5:产品不符合海关检验规定被海关扣留了解进口和出口国海关对于产品的检验标准和流程,按照要求出口产品。

【法律风险解析】

风险1:货物检验标准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风险

※表现形式

按照公约的规定,出口商即卖方负有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的,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如果买方提出高于一般标准的,卖方应与买方充分沟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由于检验标准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案情回顾

2006年3月12日,进口商中国X公司与出口商韩国Y公司签订了一份单面铜版纸售货合同。合同规定: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韩国产90克单面卷装铜版纸500吨,品牌为北极熊牌,单价为USD980/MT CIF上海港,总价款为USD490520.38,付款条件为2006年3月20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见单后90天远期付款信用证。合同签订后,进口商依约开出信用证,货物于2006年4月30日运抵上海港,进口商接收货物后随即发运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将货物投入使用,发现纸张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现场复验,得出结论该批铜版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口商据此请求出口商赔偿损失,因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提请仲裁。仲裁庭认为,由于合同仅仅注明品牌为“北极熊”牌以及规格,没有订明质量指标及检验标准,难以衡量合同上规定的纸张的质量要求,所以本案货物的质量应依中国商品检验局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得出的检验结果并结合生产厂商韩国Y公司提交的“技术资料”作为衡量基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纸张的外观标准问题。出口商的答辩理由主要是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不包括外观标准,该批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标准,至于外观标准,由于合同没有予以具体规定,所以不能作为进口商进行索赔的依据。根据《CISG》相关规定,本案中,进口商在接收货物随即转运至其生产厂家,其应当要求在货物正式投入生产前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复验,复验结束后将结果通知出口商,再决定是否正式投产。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由于层层中间贸易商的存在,进口商在接收货物后,往往无法自己直接验收,而是运往生产厂家后才能进行,这时就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足够长的检验期限,在验收合格之后,再正式投入生产。如果由于生产厂家的疏忽,接受了货物,那么风险就应当由其来承担。最后应该注意的也是由第二点所引发的,进口商有复验权,但是也不是终局性的,如果出口商人对其复验结果有异议,双方应当约定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中,由于进口商没有良好控制生产厂家,导致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使得进口商也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风险防控

品质条款和检验条款是质量纠纷中最重要的依据,对合同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对于出口商而言,需要做到:

第一、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制订明确、详细的品质条款和检验条款,同时,对于质量检验的允许幅度范围或质量标准的变更也应进行书面约定;

第二、检验机构一般应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公信力,减少纠纷;

第三、品质条款的制定应当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便于执行,避免使用空洞的描述,如“上等材料”、“优质产品”等;

第四、对于凭样品交货的,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出口商还应注意进口商对于货物品质的特别要求,根据商品的特点和自身的实力量力而行。避免依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承担货物不符合的责任。

第五、对于复杂产品,鉴于技术规格复杂,内容繁多,在合同中难以评述的,可以列入附件;

第六、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样品进行生产,加强生产管理和监控;

第七、注重对货物的检验,充分把握检验机会和时间,切忌漏检、不捡,发现质量问题立刻与生产商联系,提出异议。

风险2:在发生货物检验纠纷时,举证有难度

※表现形式

有些公司对于产品的售后服务有完善的登记制度,但大部分公司却不太重视质量检验相关的文件的保存,包括检验证书、质量异议函件、售后服务确认函件、会议记录等等,当纠纷发生时往往有口难辩。

※案情回顾

2008年3月,中国C公司从加拿大D公司进口机械设备一批,总计货款400万美元。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预付款,其余货款为即期信用证结算。同时,合同约定产品品质保证期为1年,如果在安装、机械测试、试运行和性能测试期间发现设备和材料有任何缺陷,这些缺陷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合同签订后,2008年9月,加拿大D公司向C公司交付了设备。10月,D公司派专家到C公司开始进行安装调试,至2009年4月止共派出7批专家调试都未能达到进口商要求的产品性能,由于这种机械设备的性能在中国国内无法进行检验,C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在质保期内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退货,请求D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其他损失。但D公司辩称系C公司在操作和维护设备时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无法运行,C公司系无理拒收货物。本案中,由于在D公司专家七次来中国调试设备期间,双方未形成书面备忘录,因此,调试设备的过程及结果都无法证明,关于D公司设备质量存在缺陷的证据并不充分,后双方达成和解,加拿大D公司调换了设备。

中国C公司在质量保证期之内提起仲裁,但由于无法提供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且未保存好能够证明设备调试过程及结果的证据,进口商主张进口货物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因证据不足难以得到支持。

※风险防控

1.应当熟悉产品的检验机构和检验规则,如果本国无法检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2.进口商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对于商品的品质可能会有些允许范围或修改,出口商应注意此种许可或修改的书面文件的保存;

3.一旦国外买家向国内出口商发出索赔,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内生产商书面通报索赔情况并声明保留追索权,邀请国内生产商参与处理索赔事宜。同时在处理索赔过程中,要求进口商在检验报告中详细列明与货物有关的船名、提单号码、集装箱号、铅封号码、外包装状况、唛头、检验地点、照片等必要文件。证据形式上可以依法要求经公证机关公证、使领馆认证等程序。

风险3:约定的索赔期限过长,加重出口商质量责任

※表现形式

由于货物的质量与储存和运输的条件以及使用时间都密切相关,一般来说,质量异议期越长,卖方的质量保证责任就越大,对卖方越不利。质量异议期不同于质保期。在质保期内产品质量发生问题的卖方一般只需要负责免费维修,而在质量异议期内如果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买方除了主张维修外一般还可以提出退货、换货、解除合同以及违约赔偿的要求。因此,对于买方而言,质量异议期不宜过长。

※案情回顾

进口商中国A公司与出口商韩国B公司于2005年9月22日签订铝箔订购合同,购买铝箔40吨,价格术语为CIF汕头,装运期限为2005年10月20日前,付款条件为信用证见单后60天支付。合同规定:商品品质以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30天内经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以该机构所签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如经检验发现产品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除属保险公司或船公司的责任外,进口商可拒绝收货并凭借商检证书向出口商索赔。出口商收回不合格货物,并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出口商于2005年10月20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了船方的清洁提单。27日货物运抵汕头港。进口商收到货物,于11月1日经中国海关批准开箱查验,当时未对货物数量及质量提出异议。约两周后才发现货物短缺,并有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进口商三次致函出口商,请出口商进行书面答复。出口商回函称其将妥善处理。此后,银行将信用证下货款支付给出口商,进口商申请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货物,该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认定,货物短少四木箱,共计2087.5公斤;47卷铝箱表面存在皱纹、划痕。鉴于铝箱木箱完好,说明上述货物短少是发货时漏装所致,商品品质问题系运输过程中产生。据此检验证书,进口商提出索赔,双方协商未果,于是进口商提请仲裁。

本案的焦点是质量和数量质量异议期限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约定,进口商有权在货物抵达目的口岸后30天内进行复验,本案中,如果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的合理时间内把货物短少情况通知出口商,且属于出口商的责任,则出口商无理由推卸。但本案中进口商在海关查验时并没有告知出口商货物短少,而是将货物再次进行运输,并在已打开原封装情况下告知出口商,实际上已无法确认货物短少情况发生的时间。且进口商在超过30天的时限后才向商检局提出检验申请,按照合同规定,如非货物本身质量缺陷,进口商不得向出口商主张索赔权。

※风险防控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争议,减少损失,双方应对索赔期限进行合理约定,索赔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种类和特征、检验设施和条件、是否进行复验及复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有无质量保证期等因素而定,一般以货物当大目的地后30到60天为宜。还应当对货物紧密跟踪,发生情况要予以及时通知,收到货物后在合同约定的复检时间内进行复检并尽早提出书面索赔。

风险4:约定的货物检验地点对己方不利

※表现形式

货物检验结果不仅会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也会影响货物的报关和纠纷的处理。对检验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除了货物本身的生产加工质量以外,检验期限和检验地点也是重要的因素。检验地的检验标准、检验技术、检验制度都会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检验地点选择不当,很可能最终的检验结果会对己方不利或引起争议。

※风险防控

对于约定的货物检验地点是否有利于交易顺利进行并维护自身利益,最好的办法是熟悉常见的检验条款,对交易双方进行合理的利弊衡量。常见的检验地条款如下:

检验阶段检验条款对出口商有利对进口商有利

装船前检验1.装船前由出口商自己检验货物,并凭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结汇√

2.装船前由出口商委托第三人检验,并凭检验合格证书结汇√√

3.装船前由进口商授权的代理人验货,并凭进口商代理人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书结汇√

货到目的地后的检验1.货到目的地后由进口商自己检验货物,并在到货后一段时间内提出异议和索赔√

2.进口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复验货物,并凭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和索赔√√

3.进口商委托出口商制定的或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验货,并凭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和索赔√

4.买卖双方联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验货,并凭检验证书结算合同项下货物的尾款或提出品质异议和索赔√√

风险5:产品不符合海关检验规定被海关扣留

※表现形式

产品的进出口需要经过进口国和出口国海关的检验检疫,对于有些产品例如酒类产品的检查尤其严格。比如红酒中干邑产品就常因塑化剂含量较高而被挡在了中国国门外,还有奶粉等食品和药品常因抽检品质不合格而被海关扣货,给进出口双方都造成损失。

※风险防控

在合同签订之前一定要对双方海关的产品管制和产品质量检测情况了解清楚,可以通过货代、海关工作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或法律专业人士等进行咨询。例如沙特阿拉伯王国— 沙特阿拉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1. 药品不得递送给沙特阿拉伯王国的任何特定个人。

2. 不得进口维生素或用于增肌的类固醇,除非该药品由沙特阿拉伯的注册公司经销,且取得MOH(卫生部)的批准。

3. 任何药品进口至沙特阿拉伯,必须事先取得MOH(卫生部)的批准

4. 任何药品进口应采用温控包装。

违反以上规定将导致托运货物被没收,并由海关销毁,同时沙特阿拉伯有关部门将对收货人处以罚款。

澳大利亚海关规定,以下物品不得进口至该国:激光笔、弹簧刀以及新型电击装置,如电苍蝇拍和香烟打火机。这些物品在进入澳大利亚境内时,将被海关及边防拦截和销毁。确保所发运的货物中无上述物品。

【总结】

目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货物检验,并且都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标准。货物检验正朝着标准化的方向发展,所以企业应结合《公约》和各项法律法规分析在货物检验环节所会面临的风险,并审慎规避,企业还应重视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货物检验相关条款的了解和熟悉,以避免其法律风险。

责编:秦慧英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