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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弄错港口赔了一倍钱,贸易术语学问大
新湖南 • 综合
2018-11-23 23:40:53

贸易术语的选用

贸易术语在进出口业务中的地位就如同大厦的基石,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对进出口商而言意味着其需要承担着不同的义务和风险。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共13种贸易术语,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有三个:FOB、CIF、CFR。本专题拟就这三个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分析其风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贸易术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200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2010通则》

【贸易术语含义对照表】

术语分类术语名称术语含义(出口商义务)交货地点

E组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

【法律风险解析】

风险1:选用FOB对出口商风险较大

1.1保险空白期

※表现形式

当货物从出口商仓库运至装运港期间出现非可追责的货损时,出口商需要自己承担风险,而不能通过进口商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风险防控

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出口商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所述的损失时,出口商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出口商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

1.2船货衔接不当

※表现形式

第一、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装船期延迟或变更船名,导致出口商货物不能按时装船,滞留港口。

第二、出口商备货延迟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也会造成额外的费用如空舱费、滞期费。

第三、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进口商拒绝派船,以致L /C过期,出口商货物积压。

※风险防控

为避免出现船货不衔接问题,如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应注意在合同中订明以下几个条款: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进口商派船到港的时间,交货港口及船名。如果进口商未能按时租船订舱,应规定出口商有权利自行租船订舱,费用由对方补偿;

第二、明确规定进口商违约时负担的风险责任,以明确费用负担和重新界定风险责任;

第三、为了避免进口商不能按时租船或派船,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可接受租船合同提单,出口商有权用仓库收据代替提单向银行议付。

1.3无单放货

※表现形式

FOB 术语中,进口商有义务也有权利指定船公司或货代办理运输事宜,如果此时约定使用记名提单,容易产生无单放货的情况。

※案情回顾

中国某企业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FOB术语合同,约定提交“记名提单”,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地后,进口商出具担保函,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确认进口商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后允许其提走货物,结果进口商提完货后拒绝付款,逃之夭夭。

※风险防控

这是一个典型的出口商因选择FOB+记名提单方式下而遭到严重损失的案例。如果选择CFR和CIF术语,出口商可以自行选择资信较好的船公司或货代,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运输中的无单放货风险。这样即使出现单证不符,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出口商也不会落到货款两空的境地。

如果一定要选用FOB的话,也要注意:

第一、可向客户转达商务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要求出口方不能接受未经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运代表处安排运输。

第二、若对方仍坚持指定货代,则委托国内货代签发提单,从而掌握货物的控制权。

第三、在货款未收到时不要轻易接受对方作为提单托运人的要求。

第四、提单的选择方面应注意:

记名提单(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凭收货人指示提单(TO ORDER OF CONSIGNEE)×

空白抬头(TO ORDER)√

凭发货人指示转让提单(TO ORDER OF SHIPPER)√

开证行指示转让提单(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这样对于提单背书转让的权力就保留在出口商或者银行的手中,对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兑很难获得物权凭证在内的各项单据,从而无法提供正本提单去办理提货手续。

风险2:其他关于贸易术语的常见风险

2.1港口约定不明之风险

※表现形式

FOB,CFR和CIF都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后面必须跟港口。约定内陆城市如FOB怀化,CIF张家界,都是无效的。另外,要注意查询和了解目的港的情况,以利于正确和适当地报价。

※案情回顾

2005年,我国某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货物,约定了CIF巴西马瑙斯。该港口实际是内陆港口,中方公司未作详细了解,以为是沿海港口便同意了。该公司在办理运输时才知道这一情况,货物运往该港需要经过亚马逊河1000公里的航程才能到达。向进口商提出更改时,进口商不同意,我国公司最终只得按照合同的约定租船运输。因为内河运输的不便,为此我国公司承担了高昂的费用,比预算多支出了近一倍。

※风险防控

确认目的港和运输费用。出口到国外特别是内陆国家时要清楚目的港的情况,选择已方能够安排运输的港口,充分考虑运输是否方便、大约需要多少费用。

2.2注意同名港口的问题

※表现形式

不同国家有同名港的,要注明港口所属国的名称。同一国家内部,有同名港的,要明确港口的位置,标注清楚,掌握具体的航程与费用。

※案情回顾

2006年,我国某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货物,信用证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某港自由区”,中方公司发货后,发票上注明是“CIF某港自由区”,但提单上的目的港一栏只写了“某港”,而漏掉了“自由区”,银行即以单证不符拒绝付款。之后与进口商协商,进口商借机压价,并以拒绝收货、拒绝付款相要挟,我国公司只好做出让步,造成了重大损失。

※风险防控

有关单证上目的港的写法应保持一致。信用证结算方式支付货款时,银行只有审核单证、单单都相符的情况下才会付款,而进口商往往就是利用了受害人的工作疏忽导致单证的差错实施欺诈。

在签订合同时应与客户确认港口及运输信息,严格规范关于港口运输的条款,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登记制度,随时跟踪,及时检查。

2.3不了解权力义务之风险

2.3.1派船义务

如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那么在CFR和CIF术语中,出口商有安排运输支付运费的义务。而 FOB术语中,出口商不负责派船,因派船问题产生的风险由进口商承担。不了解贸易术语规则可能会使出口商兀自承担了不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案情回顾

A 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产品,进口商B公司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进口商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B公司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B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

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租船定舱应由进口商负责。出口商可以接受进口商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其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本案例中A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B公司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B公司以延误了装运期为由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2.3.2 交货义务

FOB,CFR,CIF 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船上,而且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出口商凭单交货,进口商凭单付款”,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没有问题,进口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而无须保证到货。

当然,对于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出口商也难咎其责。对于货物的质量问题,进口商可就合同的约定去进行索赔。

※案情回顾

在一份CIF 合同中,货物已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在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运输过程中因触礁沉没。事后当出口商凭有关单证要求进口商付款时,进口商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事实上,根据贸易术语规则的规定,该案中进口商无权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没有问题,无须保证到货,进口商就应支付相应的款项。

2.3.3装卸费用及滞期费支付义务

在航次租赁情况下,出口商对船舶的装卸货港口和装卸时间有决定权,因而自然也承担船舶滞期的风险。由于码头条件有限导致装货过慢会引起滞期费。因此了解装卸费用以及责任非常得重要。以下术语对应的费用承担如下:

贸易术语费用承担

CIF Landed(卸至岸上)出口商

CIF FO(Free Out)进口商

CIF undischarged

CIF Ex-Ship’s Hold(舱底交货)进口商

2.3.4装船通知义务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都涉及到出口商的装船通知,CIF术语下出口商负责海上运输及保险,所以出口商的装船通知时间不太紧迫。而以FOB和CFR成交的合同,进口商需要安排接货、备款和购买保险,因此,出口商要尤其注意在装船后立即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案情回顾

2012年,某公司按CFR术语与美国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进口商自理。我方于8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但我方未及时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5日上班收到进口商急电称:货轮于4 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2010通则》规定,FOB和CFR术语下,出口商要在装船后及时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以使进口商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损失或灭失,由于出口商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进口商漏保,那么出口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

2.3.5风险转移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出口商转移给进口商。

※案情回顾

以FOB成交的合同,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2010通则》中规定FOB术语出口商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进口商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这批货物在甲板上摔破,当时装船过程还没有结束,出口商风险还没有转移,撞破的责任由出口商负担。

※风险防控

了解和熟悉贸易术语的规定对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十分重要,因此建议企业对贸易术语加强重视,如有法务部门,应对合同中适用的贸易术语条款根据交易需要进行审查。特别是港口的表述一定要唯一、准确。如没有法务部门,那么业务员也应对常用的贸易术语规则熟练掌握。并按照规则指引完成自身合同义务,如派船义务、装船通知义务等。如因货物滞港或在交货过程中产生损失的应把握贸易术语中对己方有利的条件进行谈判和解决问题。

2.4术语变形之风险

术语与合同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表现形式

在实务中,如果交易双方签订CIF合同,同时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或货物完好为进口商付款的前提条件。比如出口商积极明确地承诺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前到达合同规定的目的地或者规定一个到达区间和最晚的提前通知的时间等,这实质上不是真正的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到底以哪个为准呢?

《2010通则》对有关术语的解释只起补充作用,无论选择哪种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对于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运输中相应的风险和费用,合同约定与贸易术语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案情回顾

2015年,中国的出口商与罗马尼亚的进口商在合同中约定EXW天津新港,同时约定由出口商支付运输到目的港的费用,由出口商在出口国报关清关,运输方式为海运,最后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在本案中,尽管约定的是EXW,但是根据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实际上应该是CFR术语,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进口商需要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的风险。

【总结】

第一、鉴于CIF在保险、船货衔接、时间把控等方面相对于FOB所具有的优势,在出口贸易中我们最推荐的是CIF;

第二、三种贸易术语对于出口商而言交货责任都是在装运港完成;

第三、确认贸易术语后的地址是否为港口,根据港口合理核算成本合理报价;

第四、租船运输时对于卸货责任和滞期费等费用进行明确约定;

第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第六、注意核对术语与合同的出入,警惕术语的变形所产生的风险。

责编:秦慧英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