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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区审结一起“依约”索赔湖上餐馆
新湖南客户端
2018-07-18 16:39:51

湖南日报·新湖南7月18日讯(记者 王晴 通讯员 王琼 张蕾)7月17日,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湖上餐饮的租赁合同纠纷。当庭宣判,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无效,被告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返还原告刘某支付的租金8000元,并且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6月,刘某与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签订《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承租该管委会管理的一段堤岸水域经营餐饮业,租赁期限20年。2017年7月,刘某接到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随后,在君山区水利局联合君山区公安局等15家部门和单位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刘某的湖上餐馆被责令关停,餐饮船亦被强制拖走。

对此,刘某将矛头指向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以其违反《合同法》诉至法院,就餐饮船的改造装修费用、餐馆经营可得利益等,向该管委会要求1250万余元的巨额赔偿。

因其涉及洞庭湖湖上餐饮,事关环保,君山法院高度重视,成立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勇担任审判长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刘某与管委会签订租地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内容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因此,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该案承办法官刘平如此说。

据此,君山法院认为合同确认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故而,作出前文判决。

 

责编:王相辉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