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湖南日报新媒体

打开
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日起实施
新湖南 • 风向标
2017-10-01 10:54:48

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日起实施

不得收取餐位费和开瓶费

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强化消费者监督权、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透露消费者信息、收取餐位费等行为被禁止。据悉,此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不适合上位法和当前情况的32个条文进行修改,并根据新情况增补了4个条文。

“有细化、有增加。”湖南省工商局副局长李沐表示,新《条例》对消费者已有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规定经营者应当防止消费者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在内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同时,“经营者应当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他表示,新《条例》立足当前消费环境,细化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经营者发出退货通知;明确了“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记者发现,收取餐位费等行为也是被禁止的,新《条例》规范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

新《条例》还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进行了规范,并规定金融产品经营者应当及时真实披露信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消委组织的职责,完善消费争议处理途径。(长沙晚报记者 李金)

责编:文聪玲

来源:长沙晚报

评论
打开新湖南APP,查看全部评论